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88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站前路。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
关于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2414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截止2020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109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执行款,并于当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882执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就余款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