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9650号
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焦作市站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9163715L。
法定代表人:任甲蕴,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小强,河南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穗种业有限公司,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0065655U。
法定代表人:李海红。
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愿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金穗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金穗种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鹏程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天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永平
书记员张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