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春鹰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3596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春鹰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1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云南春鹰模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案款1114878元、执行费13475.52元缴纳至本院,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2018)陕011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伟忠 审判员  文丛达 审判员  董 超
书记员  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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