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执恢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9381172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9月30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二路69号公寓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金城区澽水桥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0540946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金塔东路与东二环丁字路口新兴示范产业基地3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77384111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三号楼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59878095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的(2020)陕05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内容:一、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0346402.75元,并支付违约金4775735.21元;二、被执行人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5000万元范围内对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410元由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以(2021)陕05执174号案件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反馈结果显示韩城市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宗土地信息。2021年6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龙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2740元。 2021年7月13日本院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结果为龙门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韩城市澽水河生态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均无土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土地均为抵押查封或直接查封状态,除此再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7月27日本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以(2023)陕05执恢16号案件恢复执行。 2023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中铁十局向本院提交冻结股权申请书,请求对被执行人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份(即10000万)的30%(即3000万)股权予以冻结。 2023年5月11日本院在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股权进行冻结,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当日向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已冻结事项以及在冻结期间内,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股息或红利,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有限公司当日已签收,并回复按法律规定办理。 本院已对三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韩城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陕西文化产业(韩城)有限公司持有的10%股份(即10000万)的30%(即3000万)股权,但该股权系对外投资,不宜处置。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 兴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白 冰 书 记 员  马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