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后店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执225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后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福建省莆田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福建后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256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后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3执22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