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民初4890号
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县立勾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彝族,1964年1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803元,减半后1890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邢彤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