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山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122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3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