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文水县陆行通钢模板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546号 申请人:文水县陆行通钢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文水县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文水县陆行通钢模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水县陆行通钢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陕0113民初12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99750.8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当于3199750.81元的等值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文水县陆行通钢模板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已审结,申请人文水县陆行通钢模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陕0113民初1219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199750.81元的冻结或其名下相当于3199750.81元的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睿涵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