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49号
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卢传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山镇东岳庙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龚险峰,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诉前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57,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