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财保49号之一
解除查封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洪山区烽火竹木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卢传明,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山镇东岳庙街49号。
法定代表人:龚险峰,该公司负责人。
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与***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鄂0111财保4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157,000元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申请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与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达成和解,故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民生建筑设备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中157,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成武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