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3民初2714号
原告:***,男,195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罗田县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罗田县住建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35737234769。
法定代表人:何蓝,总经理。
被告: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罗田县凤山镇东岳庙街49号(原县建设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71464777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田县城区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