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豪宏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9852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215611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8671143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宏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以被告佛山市汇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5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