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与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904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3栋1302-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9。
法定代表人:向远望。
原告***诉被告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德信行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