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550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6号华丰大厦2602、2607、2608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中。
被告:张刚,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刚、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王传良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凯妮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