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滕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312号之二
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上房村以西、垃圾处理站以东、上房南出村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耿伟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宝,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东,山东信约国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滕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108-28号9室。
法定代表人:马忠诚,该公司经理。
被告: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大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姜道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连云港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恩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滕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施运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31元,减半收取计5066元,财产保全费3686元,共计8752元,由原告潍坊千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运
书 记 员 滕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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