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2民初366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府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街道闽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青岛府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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