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2287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