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2287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八局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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