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温州佰晟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4757号
原告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佰晟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因达成和解于202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898元(免交),由原告广州晨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文明 人民陪审员  陈方义 人民陪审员  庄期庆
代书 记员  余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