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机床维修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初1561号
原告:山东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于光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洪卫,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机床维修站,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作让,站长。
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津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高,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济南引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作让,总经理。
被告:济南鲁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
法定代表人:薛鹏雁,经理。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济南市龙鼎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孙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焕然,山东瀛在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秀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博,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机床维修站、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引力有限公司、济南鲁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济南市土地储备中心、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隆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韩 梅
审 判 员  许海涛
审 判 员  曹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秋月
书 记 员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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