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012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服务楼4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740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履行(2014)长民一初字第01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陶稚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纪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