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6491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8509-3。
负责人:宋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服务楼4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74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申请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70.5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70.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