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03执26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星路1号省委服务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高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