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3民初1787号
原告: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星路1号省委服务楼4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代理人:**,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法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颍上县、故本案应由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依法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就本案合同履行地,双方虽没有明确约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本案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原告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号省委服务楼416室,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