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3民初6491号之一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8509-3。
负责人:宋骋,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星路1号省委服务楼4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8740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6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与被告安徽省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7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274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路支行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