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代理人马艳梅、吴峰美,云南陈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审第三人李健,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审第三人张勇,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上诉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健、张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602民初68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本案案件材料,本案中涉及的合同,其加盖公章非我公司认可的公章,诉讼中我公司将依法申请印章鉴定。在双方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之前,不能以其提供的合同作为案件管辖依据,因此不能确认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对合同相对人,实际履行人未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单就以所提供合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并依据该合同确定管辖,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认为在双方合同关系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为减少被告诉累,本案理应由宣威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原审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由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荣蓉
审判员  杨稳香
审判员  李 宏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