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6105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代理人:马健(执业证号:××),云南国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3月11日生,彝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孙朝龙,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寻甸人,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
地址:宣威市。
委托代理人:王汝雄(执业证号:××)、尹顺友(执业证号:××),云南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孙朝龙、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5元,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蒋忠国
人民陪审员  鲁 桂
人民陪审员  王 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