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尹绍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绍坤,男,1955年1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云南省曲靖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生,系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绍周,男,1974年8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得洪,男,1999年8月24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海,云南律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绍周、尹得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民初8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40元,退还上诉人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纪艳茜
审 判 员 李晓黎
审 判 员 速 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文起丽
书 记 员 李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