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326民初3745号
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6736062346。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凤,云南万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原告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辰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79,128.1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9,128.1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由被告承担,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利息为3538元(424天);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东辰公司经投标中标,于2012年11月1日与会泽县待补镇中心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会泽县2012年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五标段)的建设工程。后东辰公司将承建的工程“五标段”全部转包给朱东华。2013年3月8日,朱东华又与刘彪签订《施工责任协议书》,将“五标段”中的会泽县待补镇待补小学教师周转宿舍转包给刘彪承建。朱东华在工程未竣工的情况下不出面解决工程结算等问题,委托被告处理工程款项支付等事宜。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会泽县待补镇中学将工程款支付了原告,经被告***多次申请,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尾款,被告于2017年11月21日书写了收条一份,证实已收到原告支付的工程尾款230,000元,原告已支付完全部工程款项,今后发生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纠纷与原告公司无任何关系。后实际施工人刘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原告对案涉工程款在76,347.1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并于2020年9月11日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79,128.18元。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案涉工程款尾款,但被告未处理好案涉工程款支付实际施工人的义务,导致原告的合法利益受损。请依法判决。
***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符合。东辰公司将其承建的“五标段”全部转包给朱东华。2013年3月8日,朱东华与刘彪签订《施工责任协议书》将“五标段”中的会泽县待补镇待补小学教师周转宿舍转包给刘彪承建,因朱东华未付款给刘彪,刘彪就停工了,成为烂尾工程。2014年,待补中心学校的校长孔令宽叫被告主持施工,工料费结给被告。工程完成后,新任校长张家能不让被告领款,被告才到曲靖找原告公司。被告仅是一个技术管理人员,与公司及学校都没有签过合同,被告领款后支付人工材料费,现仍下欠人工材料费人民币8万多元。刘彪做的工程是被告组织人去收尾的,被告领取230,000元人工材料费后,刘彪从没有找被告结过账。法院判决由公司支付给刘彪的工时费与被告无任何法律关系,不认可被告的诉讼主张。另外该工程还有保修款,公司应明确这部分款项由谁领取。请驳回东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东辰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东辰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收条复印件及转账记录;4.(2020)云03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5.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责任协议书》。***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代付款说明。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对东辰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提交的欠条、代付款说明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日,会泽县待补镇中心学校与东辰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会泽县2012年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五标段)”;工程内容包括待补镇待补小学等8所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工程总造价金额为4,583,243.85元。以上工程内容均由案外人朱东华转包给他人施工。2013年3月8日,朱东华与案外人刘彪签订一份《施工责任协议书》,朱东华将五标段中待补小学的教师周转宿舍转包给刘彪施工。2019年7月11日,刘彪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东辰公司、朱东华支付下欠的建房工程款76,347.18元,本院审理后,作出(2019)云0326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朱东华、东辰公司支付尚欠刘彪的建房款76,347.18元。东辰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云03民终425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从东辰公司帐户上执行了该款。
***自述其系朱东华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案涉工程中部分宿舍楼的收尾工作。***于2017年11月21日收到东辰公司转账汇款230000元并于同日向东辰公司出具一份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的会泽县2012年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五标段)工程尾款贰拾叁万元整(小写:230000元)。至此,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全部工程款项,今后若发生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纠纷与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如差欠人工工资、材料费等),所有纠纷由我本人全权负责处理。收款人:***,收款人身份证号:532233196004××××,见证人:金某,日期:2017年11月21日。”现东辰公司认为,其公司已向***支付工程尾款,***收到款项后未处理好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义务,导致其公司被执行了款项79128.18元,合法利益受损,该款应由***予以返还。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东辰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陈述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完毕,但未针对与实际施工人的结算及付款情况提供相应依据,虽***收到东辰公司支付的23万元后在出具的收条中有“至此,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完全部工程款项,今后若发生的一切关于该项目的纠纷与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如差欠人工工资、材料费等),所有纠纷由我本人全权负责处理”的表述,但该约定不能对抗本院(2019)云0326民初2450号及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且该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系由朱东华与东辰公司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综上所述,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目的在于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领的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填补受损人所遭受的损失。东辰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实***领取的23万元中包含了79,128.18元的不当得利,本院对东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6元(已由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933元),减半收取计933元,由云南东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绍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