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民初1903号
原告:贵***天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白云区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金石坤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贵州金石天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天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贵阳金石坤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2月24日,原告贵***天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天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天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7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天创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