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3220号
申请人:内蒙古***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巨华世纪城聚泽园4号楼2**2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仟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4年08月25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本院受理内蒙古***象商贸有限公司与大连仟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仟易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9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象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仟易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69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455元,由申请人内蒙古***象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