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03民初3421号
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慧杰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