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1103民初245号
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上科技公司)与被告郭俊营、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上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蛟、高琼,被告中华联合郑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朋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俊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8年9月8日,郭俊营驾驶豫L×××××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各项损失64564元,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中华联合郑州公司赔偿。因被告郭俊营系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被告中华联合郑州公司辩称的重新鉴定问题,因涉案的评估结论书是交警部门委托,具有公信力,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评估价格不合理,故对其要求重新鉴定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8日18时50分许,郭俊营驾驶豫L×××××号重型箱式货车行驶到漯河市郾城区李集乡××大道××庄路口处时,因倒车碰到移动、联通、有线电视的主干线路、彩钢瓦,致使主干线路及彩钢瓦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受损设施进行了维修,并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委托河南亚宇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线路、房屋彩钢瓦等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1564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0元,合计64564元。
豫L×××××号重型箱式货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华联合郑州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原告为证明主体资格,向法庭提供一份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出具的《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书,广电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肩负着党和国家的政治宣传、通信重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是漯河市广电网络的建设及主权单位,为保证网络安全、运营和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授权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全业务代理商,并保证其代理与我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授权该公司对我公司所属光电网络进行建设、维护等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对维护、改造、扩建及障碍查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破坏广电线路或影响到网络运营安全的行为,代维公司有权代表主权单位依法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经济责任。本授权书有效期为三年,生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特此声明。”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64564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