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1103民初244号
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上科技公司)与被告丁东成、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人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原告撤回了对丁东成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上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被告漯河人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6年9月27日,丁东成驾驶豫L×××××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各项损失63029元,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漯河人财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漯河人财保公司赔偿。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授权书》、《漯河分公司常规及代维工程合同概括转移协议》内容,原告系本地网络工程施工及维护维修承揽人,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原告实际支出,且被告也持证证明从2016年9月27日事故发生至今有他人向其主张权利,故原告享有本案的民事权利,也是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漯河人财保公司抗辩原告诉求不应当支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撤回对侵权丁东成诉请,故诉讼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7日10时许,丁东成驾驶LD93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沿李路口时,因下雨视线不好车辆挂到路中间的电缆,电缆挂断后又把线杆挂倒,砸到路边碧桃树,造成广电信息传输线路损坏、变压器损坏、河沿李带锯加工厂损失、碧桃树损坏及监控设施和电器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支出各项损失费用63029元。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巡防大队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6]第09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丁东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漯河人财保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明:原告为证明主体资格,向法庭提供了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为其出具的《授权书》、同时还提供一份原告与上述公司及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7日共同签订的《漯河分公司常规及代维工程合同概括转移增设》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注册于漯河市文化路1号的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授权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以下有限电视业务:1、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业务;2.开户受理类业务;3、网络工程施工及维护维修业务;4、智能楼宇及监控安防业务。并保证其代理的有线电视业务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漯河分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有效期为三年,生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漯河分公司常规及代维工程合同概括转移协议》内容为:鉴于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声明:“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合法注销,其债权债务、所获资质、授权由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继承”,即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所签订原合同,河南林上科技公司具备履约合同能力,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与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至协议失效日(2017年6月30日),继续负责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运维线路代维及工程费用支付等事务,将原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工未结算以及未完工的工程结算至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
再查明: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肖丽,经营期限为1998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企业状态为注销。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63029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