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豫1103民初417号
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东成、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月11日受理后,原告撤回了对丁东成的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2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周华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漯河市公路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7日签订的漯河分公司常规及代维工程合同概括转移协议复印件,由于其为复印件,故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原告提供了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声明,但原告并未提供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的工商登记信息,故不能据此认定原告有主张广电信息传输线路抢修费用的权利,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辩称,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10时许,丁东成驾驶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沿李路口时,因下雨视线不好车辆挂到路中间的电缆,电缆挂断后又把线杆挂倒,砸到路边碧桃树,造成广电信息传输线路损坏、变压器损坏、河沿李带锯加工厂损失、碧桃树损坏及监控设施和电器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巡防大队作出的漯公交认字[2016]第0927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豫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上显示,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漯河市文化路1号的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授权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以下有线电视业务:1、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业务;2、开户受理类业务;3、网络工程施工及维护维修业务;4、智能楼宇及监控安防业务。并保证其代理的有线电视业务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漯河分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有效期为三年,生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声明上显示: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合法注销,该公司债权债务、所获资质、授权由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继承。 原告提供的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2月7日签订的漯河分公司常规及代维工程合同概括转移协议复印件显示:鉴于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声明:“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合法注销,其债权债务、所获资质、授权由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继承,”即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无法继续履行与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所签订原合同,河南林上科技公司具备履约合同能力,经三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与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至协议失效日(2017年6月30日),继续负责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运维线路代维及工程费用支付等事务,将原漯河义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完工未结算以及未完工的工程结算至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晓
书记员 史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