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豫1103民初243号
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上科技公司)与被告***、韶关市东南盈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韶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上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被告人财保韶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韶关市东南盈通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8年1月19日,被告***驾驶粤F×××××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各项损失44776元,依法应予赔偿。鉴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人财保韶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人财保韶关公司赔偿。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授权书》内容,原告系本地区网络工程施工及维护维修承揽人,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原告实际支出,且主权单位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授权原告对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故原告主体资格适格。被告辩称“不承担评估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9日16时许,被告***驾驶粤F×××××号车辆行驶到漯河市××城区黑龙潭乡庙王村时,货车车厢挂到路边的光缆,造成光缆及线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对受损设施进行了维修,并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委托河南亚宇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受损线路、水泥电线杆等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42676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100元,合计44776元。
粤F×××××号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韶关市东南盈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人财保韶关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其中商业险保单约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
另查明:原告为证明主体资格,向法庭提供一份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为其出具的《授权书》,内容为:“授权书,广电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肩负着党和国家的政治宣传、通信重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是漯河市广电网络的建设及主权单位,为保证网络安全、运营和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授权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为我公司全业务代理商,并保证其代理与我公司营业范围、资质、职权相吻合,无超范围委托;授权该公司对我公司所属光电网络进行建设、维护等工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对维护、改造、扩建及障碍查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破坏广电线路或影响到网络运营安全的行为,代维公司有权代表主权单位依法追究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法律、经济责任。本授权书有效期为三年,生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特此声明。”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保险金44776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被告***、韶关市东南盈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