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民终1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层。
负责人:王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飞,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建业森林半岛38号楼38幢1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1日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袁氏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河中路158号19栋1单元1901号。
法定代表人:袁存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林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上科技公司)、***、青岛袁氏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袁氏兄弟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4民初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飞,被上诉人林上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袁氏兄弟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人寿财险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其公司已与林上科技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元,减半收取148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笑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王路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