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杭西商初字第3996号
原告:**众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惠民街道泰山路**。
法定代表人:陈大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金虎、余谈阵,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用友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北)****。
法定代表人:章培林。
被告:用友优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法定代表人:谈江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众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用友软件有限公司、用友优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众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众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用友软件有限公司、用友优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众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