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瑞嘉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某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终2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瑞嘉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康安路2号恒祥城5栋3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矫金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涛,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阜蒙,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楠,黑龙江嵘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逄滨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45号1-2层。
法定代表人:肖春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霞,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瑞嘉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道里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2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瑞嘉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黑龙江瑞嘉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瑞嘉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瑞嘉合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凯
审判员  柳波
审判员  万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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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孙志军
书记员李春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