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雷建筑材料厂与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4民初3692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雷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团结村。
经营者史广辉,厂长。
被告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00-1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雷建筑材料厂与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东雷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李艳丽
代理审判员  王成友
代理审判员  吕 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