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宾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25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埃德蒙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宾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开发区长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宾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轮候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宾西股份有限公司在宾县宾西镇宾西经济开发区的下列财产:建筑面积1697.08平方米生产车间(房权证号为:宾房权证宾西字第××号)、建筑面积1620.00平方米展厅(房权证号为:宾房权证宾西字第××号)二处价值166.2万元的部分;证号为:宾国用(2011)第0304022、0304013、0304014号的三宗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的财产已为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贷款设定抵押,且已被查封,该财产暂不具备拍卖的条件。
综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宾西股份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宾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