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黑龙江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香执字第27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79年12月2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此案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