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住唐山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苗小松,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唐山市嘉天下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苗小松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