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财保6号申请人:***,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住唐山市。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苗小松,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唐山市嘉天下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苗小松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