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东宁市金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黑10执58号
本院在执行东宁市金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10执5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东宁市金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兆纯连 审 判 员 张静涛 审 判 员 李金航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吕朋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