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5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四条路九道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31262688T。
法定代表人:高翠花,总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光华俊城名寓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5513016004。
法定代表人:叶长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牡丹江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74333.97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及利息,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1085执恢12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艳   新
审 判 员 刘成审判员李长英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金   光
书 记 员 贾   长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