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民初1202号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乃芹,北京驭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四条路九道街**
法定代表人:高翠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德,1959年11月24日出生,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住,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div>
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恒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柏松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