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3民初8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住牡丹江西安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法库县。
被告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四道路九道街56号。
法定代表人高翠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牡丹江市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在审限内无法确定开庭时间,且当事人不具备网上开庭条件,导致案件暂时无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来晓强
审 判 员 刘星源
人民陪审员 周 莹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