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省哈同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黑0124民初1652号
原告: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方正县方正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月明,男,汉族,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方正县方正镇。
被告:黑龙江省方正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哈尔滨市红旗大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黑龙江省方正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住哈尔滨市红旗大街。
原告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方正高速公路管理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09月0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月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剩余工程款71,312.02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0日,原告承建被告得**服务区北区维修改造浮雕墙工程,2011年09月30日竣工。工程造价为1,426,240.31元,被告支付1,354,928.29元,余款71,312.02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给付原告,约定三年后返还。现已逾期,被告未给付。
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方正高速公路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人民币71,312.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3.00元,减半收取计79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