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24民初67号
原告:***,女,1978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龙,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锦亮,方正县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前进街南直路西侧(w委9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发,职务:经理。
第三人: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同庆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方正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06月11日按照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06月24日,向***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计1,122.50元。
审 判 长  张景阳
人民陪审员  穆贵思
人民陪审员  杨晓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