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810号
申请人:河南豫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西农业路北正弘旗1幢2003号。
法定代表人:翟大杰。
被申请人:河南北理阻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街道劳动北路与宏腾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南魏都高新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荣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招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北理阻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豫招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北理阻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0314.89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豫招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北理阻燃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价值440314.8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鹏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王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