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千岛湖培生船艇有限公司

众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千岛湖培生船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7668号
原告:众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河街道丁香苑5-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BC0312。
法定代表人:任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培生船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睦州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7792843683。
法定代表人:祝培文。
原告众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千岛湖培生船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众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众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众福(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光怡